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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文 号

清府办〔2013〕47号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清远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3-05-10

实施日期

2013-05-10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迁入我市的企业)。主要包括两类:

  (一)综合型总部: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二)职能型总部: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包括:①制造业总部;②商贸流通业总部;③高端服务业总部(金融服务业、网络信息、现代物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高端旅游等领域的企业);④一般职能总部。


  第二条 设立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委市政府办、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国土、外经贸、统计、规划、金融、质监、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资格认定、扶持政策的兑现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清远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清远市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省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

  (三)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设有下属机构不少于3家,且其中不少于2家为市外企业,其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各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按不同类型,同时具备下列特定条件:

  (一)综合型企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5亿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

  3.上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3000万元以上。


  (二)制造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以上。


  (三)商贸流通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3.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


  (四)高端服务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以上。


  (五)一般职能型企业总部。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3.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新建或将市内现有机构升级为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的,经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总部企业。


  第五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向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

  (3)企业资信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

  (4)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和隶属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第六条 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企业名单上报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经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由市政府向经认定的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从认定之日的次年起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财政鼓励政策。

  (一)设立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第一年按其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50%的资金给予奖励,第二年按40%给予奖励,第三年以1000万元的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为基数,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40%;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30%;1200万元以上,140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20%;超过1400万元部分奖励10%。

  (二)设立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个、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不超过5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实行“五免五减”,前五年按该高管年度个人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全额进行补助,后五年按该高管个人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减半补助。


  第九条 土地支持政策。将总部企业用地计划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总部设在清远的上市公司办公用地或募投项目用地,按所在区片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在清远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块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相对应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并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实施供地。


  第十条 优化服务环境。

  (一)金融服务:引导和协助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融券,加大对总部企业改制上市的指导力度,鼓励总部企业上市。同时,大力引进金融、会计、审计、专利申请、风险投资、培训等服务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工商服务: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凡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总部企业事项,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清远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三)生活服务。打造一流的文化、医疗、教育和商业服务设施,总部企业的高级职员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系列政策中有关人才奖励、工作津贴、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因涉税及其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或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清远市政府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由清远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规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清远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且5年内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若企业违反承诺,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需由企业全部退回。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税务局、统计局要建立总部企业名录信息库,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享有本市多个同类型奖励政策、以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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