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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

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上市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2004〕66号)文件精神和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上市是指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发行股票上市或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的行为。

第二条  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设在市金融局)负责企业上市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清远市,依据一定的条件和评价标准认定的企业。上市后备企业须由有上市意愿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上市办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认定。

  第四条 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清远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条  企业申报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上市的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第六条  为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清远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以下简称“绿色通道”)。由市政府、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市直管工业园及相关职能部门为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辅导、申报、审核等工作中提供合法合规、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七条  符合上市条件、着手开展上市工作,并已经与具有执业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正式拟申报上市相关合同的上市后备企业,可向上市办提出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进入绿色通道。

  第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进入绿色通道的认定流程:

  (一)上市后备企业填写《清远市上市后备企业进入绿色通道申请书》及提交有关附件材料,报上市办审核。

(二)上市办对企业有关申请进行审验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并由上市办核发绿色通道相关文件。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为加大对改制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企业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改、科技、经信、财税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它费用等手续。

  第十二条  进入绿色通道,已完成股改辅导的上市后备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以先行办理,应缴土地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分批一年内缴清。

  第十三条  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在评优、评先活动中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对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发展中引进的人才,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申请上市过程中,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可在国家法律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企业债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政府支持协助上市后备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上市企业的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对在境内上市的清远企业给予总额人民币800万元的奖励,并分两个阶段进行兑现。

  1.企业已聘请了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上市中介机构,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奖励300万元。

  2.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上市文件并完成新股发行后,奖励500万元。

  (二)市政府对境外上市且将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在清远市内投资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首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另外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另外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址迁入我市且依法纳税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申请奖励须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工商登记复印件及在本市纳税的证明材料。

  (五)奖励申报流程:

  1.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上市办提出申请。

  2.上市办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企业。

  (六)企业申请奖励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境内上市第一阶段上市奖励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已支付的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与中介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股改后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4)企业提交辅导期的工作总结;

  (5)广东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书及验收合格意见复印件;

  (6)上市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申请境内上市第二阶段奖励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件复印件;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复印件;

  (4)上市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申请境外上市奖励应提交的资料

  (1)《清远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

  (2)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市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积极主动落实政府鼓励企业上市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与帮扶。建立健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排列梯队,重点扶持,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

  第十八条  明确职责。本着“优先办理、特事特办、高效服务、专人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与服务,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需求,及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文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各对口单位分别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科长,负责企业上市的有关工作,进行全程跟进式、保姆式服务,并协调对口上级部门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条  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原则上要求即时办理。其中,属于常规性行政审批的事项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窗口办理;其它特别事项,采用“一企一议”集中办理方式,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商议并研究解决。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局、财政局和审计局对企业申请上市奖励的真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因暂时存在实质性障碍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企业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报上市办。上市办确认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并退出绿色通道,停止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日后企业重新启动上市工作的,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对于拖延、瞒报的,将向企业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若企业在获得上市奖励资金后的5年内搬迁离开清远市,将采取撤销奖励、追缴奖励资金等处理措施。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奖励的行为,将采取撤销奖励、追缴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将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服务企业上市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奖励;对在服务企业上市工作中,效率不高、服务不优、推诿拖拉、企业反映不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督查问责。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此前已根据市政府2011年5月发布的《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试行办法》(清府〔2011〕51号)获得了阶段性上市奖励的,若企业继续运作上市,则企业成功上市后,只能申请对本办法中总额奖励的差额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扶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试行办法》(清府〔2011〕5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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